2005年12月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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斟字酌句订合同 防患未然避纠纷
朱泽军

  前不久,笔者与同事在审理一起买卖纠纷案件中,对簿公堂的当事人为买卖合同中约定的“货到付款”,还是“贷到付款”各执已见。作为原告的发货方称:“货到理当付款。”收货方的被告则辩解:“请看清楚,合同上写的是‘贷到付款’,‘贷到付款’就是等我们从银行贷到了钱再付款……”案件经审理查明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,商定“货到付款”,由于合同起草者在书写完“货到付款”的“货”字后,不经意在“货”字右上角加了一点,从而导致这场纷争。
  时下,有些公民、法人在订立、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用语不规范或错字而引发的纷争为数不少。合同性质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,性质不同,权利义务也不同。例如“购销”与“代销”关系,前者是一种买卖关系,后者则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。有的人很少注意这两种合同的区别,将“代销”与“购销”混为一谈。又如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的关系,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,具有惩罚性,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,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。而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,应双倍返还定金。订金则仅为预付款性质,并无惩罚性,支付订金不履行相关义务,对方应视情返还钱款。反之,接受订金方不履行义务时,应把已收的订金予以退还。在法院受理的诸多合同纠纷案件中,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用语表述不规范现象也表现得十分突出,如“每季度送货一次”、“合同生效后履行”等,这些约定不明的用语,都可能会给当事人日后交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。
 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、平等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。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因此,企业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在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时,下笔务必斟字酌句,认真严谨,防患于未然。